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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 威龙股份及董事长等收警示函

  • 国际
  • 2024-07-30
  • 38
  • 更新:2024-07-30 04:50:3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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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 威龙股份及董事长等收警示函  第1张

北京商报讯(记者马换换实习记者王蔓蕾)7月29日晚间,威龙股份(603779)披露公告称,因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,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朱秋红、总经理孙砚田、时任董事会秘书白璐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。

公告显示,山东证监局在监管中发现,威龙股份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《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》,披露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公司、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、公司原控股股东王珍海签定的《以物抵债三方协议》。2023年8月21日,公司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《民事裁定书》,法院准许原告撤诉。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 *** 令第182号)第三条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。

此外,2024年4月15日,威龙股份收到法院送达的《民事起诉状》, 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就同一事项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。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 *** 令第182号)第三条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。公司直至2024年4月23日在《2023年年度报告》中披露上述事项。

山东证监局表示,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 *** 令第182号)第五十一条规定,威龙股份董事长朱秋红、总经理孙砚田、时任董事会秘书白璐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朱秋红、孙砚田、白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。

(文章来源:北京商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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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38人参与,103条评论
  • 剑开仙门内测剑开仙门内测  2024-07-30 06:07:50  回复
  • 82号)第三条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。公司直至2024年4月23日在《2023年年度报告》中披露上述事项。山东证监局表示,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 *** 令第182号)第五十一条规定,威龙股份董事长朱秋红、总经理孙砚田、时任董事会秘书白璐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朱
  • 游客游客  2024-07-30 16:37:37  回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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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游客游客  2024-07-30 11:28:01  回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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